2011年 06月22日

讀者困擾的媳婦問:
整理公公遺產時,發現三張他生前借給朋友的借據,雖然都是押姓或手印的借款單,其中一張還有身分證字號,另有提供配偶房產權狀擔保,但事隔十多年,房屋也易主,更不知欠款人去向,請問要如何追討?若有簽本票,能寫存證信函追討嗎?

律師楊閔翔答: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依《民法》規定,借款若超過十五年不追,債權人得拒絕給付,本票行使時效則為三年,依媳婦說這三筆借據是公公遺物,且「事隔十多年」,無法確認以上三筆借款是否超過追討時效?


配偶子女有請求權


換句話說,若這三筆借款沒有超過追討時效,仍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原則上只有妳的公公配偶、子女才有請求權。(二)三張「押姓」及手印的借據,只要能辨識是債務人身分即可,對這些年代久遠的借據,可向法院提起返還欠款訴訟,法院會下裁定請債權人陳報對方最新的戶籍謄本,債權人就可以到戶政機關查詢,若借據只有「押姓」,沒有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確認的資料,無法確定是何人借款?會被法院以當事人不特定而被駁回。
(三)「提供配偶房產權狀擔保」的說法不明確,先假設有設定抵押登記,即使十五年追討借款時效消滅,仍可在五年內實行抵押權,不論該屋所有權變動,抵押權仍有效;若沒有抵押權設定,就須回到有無十五年時效來判斷。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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