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夫妻間之財產是否屬於共有?



A :按照現行民法,夫妻間之財產屬於分別所有,動產以歸屬為主,不動產則以名義登記人為主,登記人為夫或妻,就歸其所有。



Q2:夫妻間如果沒特殊約定,要用什麼財產制?



A :如無特別約定,即採法定財產制,也就是以分別財產為基礎,與分別財產制之分別在於有無剩餘財產之分配?



Q3:夫妻間是否對於他方之負債需要承擔?



A :夫妻雙方對於彼此之負債不需要承擔,但因現行法令規定,夫或妻之一方如負債,他方雖不用負擔,但銀行或債權人得聲請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此時就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而債權人即可代位負債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受領剩餘財產,所以結果也是會發生夫或妻須為他方清償債務之結果。



Q4:何謂剩餘財產?



A :所謂剩餘財產是指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離婚、或如上開情況或者死亡時,夫與妻需將婚後取得之財產扣掉婚後之負債,剩餘之財產,雙方相比之下,財產多之一方需給財產少之一方剩餘財產,也就是雙方差額之半數,讓雙方財產一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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