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曾維瑜


我總覺得,給得起的,


而且已經給了的,就不需要再要回來了。


給不起的,但還是給了的,


無論有朝一日,是什麼樣的情境和狀態,


真的,曾經伸出手、遞了出去的,


再怎麼懊悔、惋惜、憤恨難平,


就別再要回來了。


想把什麼要回來的人,


其實是洩漏了自己的在乎,


在乎這個別人已經不要了、


當然也不在乎了的感情和關係。


愛得熱烈是一種在乎,憤怒也是一種在乎,


倘若終究不能夠在一起,就心如止水到底,


相敬如賓,或者相敬如冰都好。


藝人的離婚官司鬧得沸沸揚揚,


男方開口要回一大筆錢的新聞,讓大家開了眼界。


事實的真真假假誰真的明白?


但是檯面上,我認為女方總是勝了一點。


她說,一切尊重司法,一派輕鬆,


意思是,沒想過會跟我要東西就是了,


但要我付,我也付得起,


等這個象徵司法正義的判決出來,


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感覺對女方而言,這件事情已經結束了,


過去了,她根本沒有往回去看那些爛帳了,


如果有人要去拉扯這些陳年舊事,


倘若有個公眾的第三方開口,


反正她給得起,她也就給了,


重要的是,她往前走了,


什麼事也再不能絆住她了。


你一定聽過這種說法:


錢能夠處理的事,就是小事。


我更喜歡這樣說:


給得起的,都是小事。


能給,就是一種幸福,


是自己才能給自己的幸福。


給出去,不會令自己匱乏,


給出去,是讓自己有更寬裕的空間去擁有……


也許是更值得的東西。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edinmypainting&aid=454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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